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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含本金和应付利息)。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险的偿付限额是多少?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同一存款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最高限额50万元,那么超过50万元的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吗?按照规定,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人民币50万元)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也就是说,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
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财务和监管指标总体健康,同时银行业监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安全。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按照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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