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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廉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汇集团于2015年4月起开发“某某汇”投资产品,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集团旗下的三间公司,以民间理财服务为名,吸引客户存款投资。某某资产廉江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成立。2016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进入某某资产廉江分公司工作后升职至经理,负责某某资产廉江分公司日常管理等工作,是实际负责人。高某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在没有相关的金融许可,也不具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及业务员介绍吸收群众投资。该公司于2017年6月份出现资金链断裂无法进行兑现后,高某某等人又以某汇集团旗下江苏某旅游公司为平台,通过线下对外销售“旅游卡”、“旅游线路”等理财产品,继续非法吸收群众投资。
经统计,高某某负责的廉江片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共计542万元。其中,高某某经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34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规定,伙同他人以单位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愿意接受处罚,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人民群众的金融投资需求不断高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形形色色的噱头,向公众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犯罪分子聚集资金后,会迅速通过地下钱庄、网上跑分、买卖高价商品等方式将资金“洗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要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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