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近日,霞山法院对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某快递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黎某29000元。
2021年8月8日,何某与原告黎某的公司人员通过微信沟通后,以每瓶2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瓶茅台酒,并于当日汇付了价款58000元。次日,黎某在某快递公司的物流平台下单托寄货物。物流公司接收订单后,派员工上门揽收了两瓶茅台酒。经与物流公司员工沟通,原告黎某选择保价服务,并支付运费及保价费用合计375.2元,保价金额为60000元。
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对托寄物品进行了验视,并用纸箱、胶带等进行包装、加固,外包装上贴上专用快递单,标示“酒水”“已验视”。两瓶茅台酒于8月13日到达收件地。何某开箱验收时,发现一瓶茅台酒瓶损坏,酒水已经泄露,因而拒收。经过沟通协调后,何某仅同意接收完好的一瓶茅台酒,损坏的茅台酒则由快递员带回快递公司处理。事后,黎某向快递公司申请保价赔付。快递公司不同意按保价金额赔偿,仅同意赔偿黎某5000元。黎某不同意赔偿方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霞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黎某托寄货物时选择了保价服务,快递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黎某虽为两瓶茅台酒保价60000元,但茅台酒的单价为29000元,故判决某快递公司向黎某赔偿29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一是认定快递公司应当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二是在出现“超额保价”时快递公司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在当前快递企业的保价费用标准不一、制定依据不明确的情况下,合理划定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的权利义务,明确赔付托寄物的责任和价值标准,有利于引导快递公司规范经营,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责任编辑:Rex_18